46、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1年12月欧共体外长会议在丹麦的马斯特里赫特小城召开,会上提出了建立欧洲联盟的计划。1992年欧共体首脑会议,达成了实行欧洲统一货币联盟的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该条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另一部分是《政治联盟条约》。条约规定在1993年实现欧洲统一大市场后,最晚于1999年1月1日实现欧盟内货币联盟。该条约将欧共体改名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规定了三项主要任务:1、经济上,建成欧盟内统一的货币,要求在2002年1月1日实现欧盟所有成员国实行统一的货币—欧元,2002年7月1日,欧元成为欧盟内唯一的货币,从而最终形成超国家的货币联盟;2、在现有的安全与外交合作的基础上,提升为高层的新外交与安全统一机制,必要时向外交政策与安全一体化发展。3、加强各国内务与司法的合作。《马约》的签订,为欧洲联盟实现统一货币规定了时间表,欧元现已发行,这必将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增强欧盟的整体实力,在国际格局中成为强大的一级。
47、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禁止所有核试验爆炸的全球条约。该条约旨在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条约包括序言、17条正文、两个附件及议定书。主要内容有:1)现有的核国家逐步、渐进的裁减核武器,最后达到彻底的核裁军。2)核国家承诺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爆炸或与核试验有关的爆炸,不在其所控制的地区和范围进行核试验爆炸。非核国家承诺不进行谋取核武器的努力,进行相关的核试验爆炸。五个核大国最先在此条约上签字,到目前为止,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条约,但由于一些核门槛国家拒绝执行,此条约难以生效。印、巴的核试验公然违反核禁止条约,冲击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但由于印、巴没有签署这个条约,难以对其进行约束,这也是当前核不扩散体系的漏洞。
48、联合国的预防性外交
亦称预防冲突,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哈马舍尔德于1960年提出的一种联合国外交。其定义是:作为联合国的一项政策,联合国应及时干预那些处于东西方阵营以外的争端和危险局势,以填补实力真空,防止东西任何一方插手,缓和紧张局势。该理论曾用于苏伊士、黎巴嫩等地的国际争端,联合国曾向这些地区派遣维和部队等。90年代初,加利多次提出预防性外交设想,他认为一些冲突是可以预见的,应采取行动在发生武装冲突之前解决争端,包括预警、调解、实施调查、建立信任等,作为其一部分的预防性部署是指在国际或国内争端发生时,若双方或某一方认为联合国派出人员在其领土上可以抑制敌对行动,联合国即可进行预防性部署。1992年11月,安理会295号决议,首次在马其顿部署“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
49、国际行动理事会
1983年3月7—9日,应日本前首相福田赳夫和当时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莫尔斯的邀请,六位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维也纳开会,决定成立非政府性组织国际行动理事会。宗旨是利用一些前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经验和智慧,以集体形式就当前人类面临的政治和经济等问题向世界主要国家的领导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促进国际合作与行动。成员均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组织机构有执行委员会,核心机构;政策委员会,理事会的咨询机构;通讯委员会,负责向各国宣传理事会的建议和活动。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无总部,在纽约和维也纳设有办事机构。主席施密特(前联邦德国总理),名誉主席福田赳赳夫。1993年5月,第一届会议在中国上海举行。
50、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文件。它是世界上第一份保护人权的正式多边性文件,它是根据联合国的宗旨而制定的。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为:承认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承认人类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为促进人权的保护而共同努力,同时人权宣言具有道义上的力量,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促使一系列人权保护的条约的建立,并促成了一个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体系。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西方工业国际标准制定的,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有差异,这也就造成当今多国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矛盾与冲突。